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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农民工”这一早已约定俗成的称谓,或许将退出中国历史舞台了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1月3日提出,广东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“农民工”称谓的政策措施。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表示,“农民工”这样的称谓本身就带有歧视色彩,呼吁社会慎用这一称谓。“工农商学兵,本是职业的划分,为什么唯独农民永远要被加上特定的标签呢?”(1月4日新华网)
不得不承认,取消“农民工”称谓,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,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在笔者看来,取消“农民工”称谓却有轻重倒置、舍本逐末之嫌,因为该取消的不应该是一个“农民工”称谓,而应该是这一称谓背后的制度不公和观念歧视。
“农民工”是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下的产物。在城乡二元制这样的制度安排下,城乡贫富差距日益拉大,农民为了改变自身收入水平低、生活水平低、社会保障程度低的命运,来到城市打工,成为了“农民工”。但是,在户籍制度的限制下,农民工建设了城市,却难以融入城市,他们身处城市,却无法享受同城市人一样的福利待遇,他们推动了经济发展,但却很少能分享改革成果。
制度和政策的不公又造成了人们对农民工的观念歧视。农民工这一群体被外界打上了很多标签。在很多人印象里,“农民工”虽然吃苦耐劳,但往往文化程度不高,有时还会和脏乱差、缺乏法律意识相联系。农民工让座反被嫌脏,农民工坐公交车有座而不坐,类似的新闻不断出现。固然,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,但这些附着在他们身上“刻板印象”和观念歧视,客观上阻碍了他们融入城市的进程。
因此,如果不能真正消除“农民工”称谓背后的不公,不能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经济结构,不能突破户籍制度的限制,不能提高农民工的权利和福利待遇,不能扭转人们对农民工的观念歧视,而仅仅取消和改变一个称谓,是没有意义的,也是没有必要的。充其量,如同卖淫女改名“失足妇女”一样,只是表面文章。(文/李金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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